易权、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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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207号案件名称
易权、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易权;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文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207号原告:易权,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32号金钟白沙新城(时代城)6#、7#楼124室。法定代表人:张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喜,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文,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易权与被告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易权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易权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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