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德新、朱俊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9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909号案件名称
姚德新、朱俊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姚德新;朱俊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姚德新,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执行人:朱俊敏,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执行姚德新与朱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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