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占海、姚小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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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07号之二案件名称
胡占海、姚小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占海;姚小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占海,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小伟,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占海与被执行人姚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26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小伟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占海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姚小伟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占海190000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75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姚小伟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姚小伟名下在陕西省志丹县迎宾大道1号楼1单元1802室有房产一处,价值远远高于未履行的案件款,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胡占海未申请处置。依法对被执行人姚小伟限制消费。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姚小伟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姚小伟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胡占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姚小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乔冬梅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亚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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