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9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0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0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椒陵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56733Q。法定代表人:方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平,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3459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4执2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戴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