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彬、熊天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50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508号之三案件名称
肖金彬、熊天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肖金彬;熊天福;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金彬,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熊天福,男,194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13号统战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77099U。法定代表人:任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金彬、熊天福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账户上的存款1510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161××××2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成彬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5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金彬,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熊天福,男,194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13号统战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77099U。法定代表人:任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金彬、熊天福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账户上的存款1510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大为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3161××××2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成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立臣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保542号 下一篇 王春燕、康保县筑安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723财保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