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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新、秦涛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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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213号
  • 案件名称

    许新、秦涛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许新;秦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213号原告:许新,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秦涛,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许新与被申请人秦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涛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关等值的150000元财产,担保人张涛用自己所有的位于坐落在涡阳县XX12幢114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秦涛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关等值的150000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涛位于坐落在涡阳县XX12幢114铺(不动产权号:皖(2021)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浩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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