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新、秦涛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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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213号案件名称
许新、秦涛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新;秦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213号原告:许新,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秦涛,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许新与被申请人秦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涛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关等值的150000元财产,担保人张涛用自己所有的位于坐落在涡阳县XX12幢114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秦涛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关等值的150000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涛位于坐落在涡阳县XX12幢114铺(不动产权号:皖(2021)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浩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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