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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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420号案件名称
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晓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420号原告: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亿安社区21委。法定代表人:曲吉德,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沈晓光,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现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集贤县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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