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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与范庆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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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46号
  • 案件名称

    张璐与范庆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范庆宇;张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4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依法送达过程中审查发现,被告范某某的住所地在眉县,其经常居住地亦不确定在岐山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康伟杰书  记  员       刘  星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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