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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路江与刘泓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1民初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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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民初4256号
  • 案件名称

    夏路江与刘泓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夏路江;刘泓旻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渝0231民初4256号 原告:夏路江,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忠,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泓旻,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路江与被告刘泓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路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路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夏路江负担。  审    判    员     汪  波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孔飞飞书    记    员     张琳莉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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