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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险峰、邓艳等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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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591号
  • 案件名称

    田险峰、邓艳等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田险峰;邓艳;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591号原告:田险峰,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邓艳,女,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生宏、张姝,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险峰、邓艳与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田险峰、邓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险峰、邓艳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且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险峰、邓艳撤回对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6元,本院减半收取计5538元,退回原告田险峰、邓艳。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慧臻书记员    薛世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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