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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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七案件名称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秦金玉;李建龙;魏振堂;韩月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秦金玉,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1990年4月1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魏振堂,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韩月霞,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秦金玉、李建龙与魏振堂、韩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振堂、韩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韩月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月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中的存款2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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