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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亮、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异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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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异63号
  • 案件名称

    蔡明亮、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蔡明亮;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市叶氏苗木场;叶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异6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蔡明亮,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琼湖办事处金田社区安置区日月星城小区北面。法定代表人:叶亮。被申请人:沅江市叶氏苗木场,住所地:沅江市塞南湖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亮。被执行人:叶亮,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蔡明亮与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明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市叶氏苗木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同日受理。2021年9月6日,申请人蔡明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明亮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蔡明亮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晏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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