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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贵、宋慧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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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541号
  • 案件名称

    刘学贵、宋慧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学贵;宋慧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541号原告:刘学贵,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俊(特别授权),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141100066。被告:宋慧,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特别授权),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441875。原告刘学贵诉被告宋慧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刘学贵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刘学贵负担。审 判 长  周恒新审 判 员  姚祖坤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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