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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超、杨礼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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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37号
  • 案件名称

    赵勇超、杨礼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勇超;杨礼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37号  原告杨礼花,女,汉族,生于1999年12月3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912309022。 被告赵勇超,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11184412。 原告杨礼花与被告赵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礼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礼花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杨礼花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书   记  员    熊  玮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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