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超、杨礼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537号案件名称
赵勇超、杨礼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勇超;杨礼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537号 原告杨礼花,女,汉族,生于1999年12月30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XXXX912309022。 被告赵勇超,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8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11184412。 原告杨礼花与被告赵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礼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礼花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杨礼花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书 记 员 熊 玮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永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71号 下一篇 董树勤、孙朝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7执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