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剑、张惠芬与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7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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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7872号案件名称
郭剑、张惠芬与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郭剑;张惠芬;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7872号原告:郭剑,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张惠芬,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松,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剑、张惠芬与被告上海龙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郭剑、张惠芬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剑、张惠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剑、张惠芬撤诉。审 判 员 姚峥法官助理 李康书 记 员 李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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