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龙、马敏强等陈芳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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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335号案件名称
杨绍龙、马敏强等陈芳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绍龙;马敏强;陈芳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杨绍龙,男,1983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马敏强,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陈芳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大额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已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处置,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债权尚余397060.50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梁 达 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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