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恒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11执30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执3005号案件名称
刘恒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恒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11执3005号移送执行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06号。被执行人:刘恒民,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涧西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恒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移送人于2021年6月4日将本案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恒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30日共计提起三轮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刘恒民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刘恒民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该房产市场价值大于该案剩余标的,暂无法进行处置。3.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刘恒民名下住房公积金68800元,用于缴纳罚金。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知被执行人刘恒民家属缴纳131200元,用于缴纳罚金。三、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中,本院故未到其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四、因被执行人刘恒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恒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恒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0311执30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爱国审 判 员 胡炎峰审 判 员 周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任泽西书 记 员 郭留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