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水、黄天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5民初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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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5民初3462号案件名称
黄天水、黄天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天水;黄天阔;黄金星;黄光耀;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黄登殿;张艳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5民初3462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西龙路3号。负责人:王文峰,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彬,该信用社员工。被告:黄登殿,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艳芹,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金星,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光耀,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黄天水,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天阔,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与被告黄登殿、张艳芹、黄金星、黄光耀、黄天水、黄天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呈祥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惠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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