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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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73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返还保证金50000元,利息2500元,合计525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55元、申请执行费68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黄某某约定在2021年5月5日前给付10000元(已给付),剩余部分约定在每月30号之前给付,从2021年5月开始,在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2021年8月16日黄某某交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同时约定在交纳最后一笔执行款时交纳案件受理费555元、申请执行费688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底给付10000元,剩余部分在2021年12月底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约定履行期限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47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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