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宇、赵一德等运刚、刘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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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52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振宇、赵一德等运刚、刘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振宇;赵一德;运刚;刘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振宇,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时期。 申请执行人:赵一德,男,192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运刚,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刘江,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振宇、赵一德与被执行人运刚、刘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104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272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3272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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