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王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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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665号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某;王某;徐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66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9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王某1,女,汉族,22岁,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56岁,住址同上。被告:徐某,女,汉族,58岁,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王晓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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