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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彦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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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378号
  • 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彦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彦云;彭特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378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云,男,1977年9月26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彭特梅,女,1977年10月1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彦云、彭特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谭 鹤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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