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祚斌、刘秋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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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220号案件名称
郭祚斌、刘秋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祚斌;刘秋林;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20号原告:郭祚斌,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刘秋林,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268H。法定代表人:刘若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法定代表人:陈良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祚斌与被告刘秋林、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祚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祚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惠文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220号原告:郭祚斌,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刘秋林,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17564268H。法定代表人:刘若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80387。法定代表人:陈良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祚斌与被告刘秋林、四川省资阳市若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祚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祚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惠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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