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兵、周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3民初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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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085号案件名称
刘兵、周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兵;周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923民初4085号原告:刘兵,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女,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周**,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平昌县。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兵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林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兵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兵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下欠20000元货款后支付8000元,现下欠12000元未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2000元。被告周**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在两年内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涂料。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并当场书立了20000元欠据,此后在原告的催收中,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付3000元,2019年2月3日付5000元,仍下差12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讼来院要求依法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涂料,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6条、第6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刘兵货款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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