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等杨某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青2221财保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1财保8号
  • 案件名称

    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等杨某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杨某1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财保8号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袁泰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杨某,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杨某1,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杨某1在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2484.42元。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231119192021000338的保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1在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202484.42元,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1532.42元,由申请人青海方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建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明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