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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李楠楠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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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1406号
  • 案件名称

    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李楠楠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李楠楠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1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双龙湾镇西湖岭村。法定代表人:邓太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锋,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伟,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楠楠,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杨,河南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卓,河南卓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楠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卢氏县岚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福恒审 判 员 赵 曜审 判 员 郭丽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艳红书 记 员 张润博书 记 员 郑 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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