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庆、寇林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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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123号案件名称
张小庆、寇林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小庆;寇林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123号原告:张小庆,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籍贯邓州市,现住淅川县。被告:寇林飞,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庆诉被告寇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小庆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小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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