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皓辰,刘洪元等与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4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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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419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皓辰,刘洪元等与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皓辰;刘洪元;郝绍芹;陈芳;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4196号之一 原告:陈芳,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妙,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皓辰,男,201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法定监护人:陈芳,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妙,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洪元,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郝绍芹,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2号负1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00000L。法定代表人:陈建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陈芳、刘皓辰与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追加刘洪元、郝绍芹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陈芳、刘皓辰和原告刘洪元、郝绍芹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芳、刘皓辰、刘洪元、郝绍芹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刘皓辰、刘洪元、郝绍芹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芳、刘皓辰、刘洪元、郝绍芹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敬审 判 员 陈 花 人民陪审员 彭郁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烨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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