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真、朱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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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528号案件名称
陈荣真、朱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荣真;朱葵;吴坤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陈荣真,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朱葵,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吴坤,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陈荣真与被执行人朱葵、吴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荣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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