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远芳、邱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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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83号案件名称
杨远芳、邱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远芳;邱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杨远芳,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户籍地洪江市。被执行人:邱文,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户籍地洪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远芳与被执行人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03535元(给付本案申请执行人40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850元,给付另案申请执行人邱炫晴抚养费30000元、执行费350元,给付第三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335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工资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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