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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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269号案件名称
李平、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平;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7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市吴家苑镇。被执行人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仁市吴家窑镇。法定代表人:赵建利。本院在执行李平与山西怀仁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锋审判员 王建强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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