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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风均、孙凤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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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558号
  • 案件名称

    周风均、孙凤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风均;孙凤军;刘秀杰;张志月;崔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558号原告:周风均,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孙凤军,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秀杰,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志月,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崔刚,男,56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周风均与被告孙凤军、刘秀杰、张志月、崔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风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凤军、刘秀杰、张志月、崔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风均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周风均负担。审判员  胡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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