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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泽民、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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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1751号
  • 案件名称

    单泽民、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单泽民;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单泽民,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4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单泽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集团”)、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1、房信集团名下有坐落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岳阳,本院已在本案诉讼保全阶段予以查封,经查,该房产为单位产,由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二经营处出租给案外人承租使用,暂无法处置;2、房信集团名下有众多类似上述的单位产房产,均无法处置;3、房信集团名下有位于滨海新区配套公建一WT1-WT4,为小区配套公建,无法处置;4、天房集团名下有多套不动产,均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暂无法处置;5、房信集团及天房集团名下有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无可用余额。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申请本院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张兵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 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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