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高松、四川省蓬溪县弘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4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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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472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高松、四川省蓬溪县弘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邓高松;四川省蓬溪县弘桥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高松,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弘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仿古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33425970M。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高松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弘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8元及执行费9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蓬溪县7社有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蓬溪县房权证城镇字第0××4号、0××5号、0××6号、0××7号、房权证蓬溪县字第2××3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05)字第1××2号、1××3号、1814号、1××5号】,上述房产及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且已被纳入征拆范围。被执行人将部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有租金收入。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及土地,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启动对上述房产及土地的处置程序,故上述房产及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为便于案件执行和管理,本院通过(2021)川0921执47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应领取的2022年度的租金予以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租金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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