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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李勇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02财保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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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02财保515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李勇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李勇刚;白绍珍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2财保515号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现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127270490。法定代表人:李若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山,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勇刚,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乐陵市。被申请人:白绍珍,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勇刚、白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勇刚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白绍珍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勇刚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白绍珍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1720元,申请人山东天禄玻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茂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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