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刘雄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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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98号案件名称
谢丽、刘雄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谢丽;刘雄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98号原告谢丽,女,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刘雄忠,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谢丽与被告刘雄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谢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丽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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