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蔡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81民初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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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81民初2403号案件名称
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蔡玉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虎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蔡玉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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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81民初2403号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红旗街道育新委。负责人:迟玉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员工,住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被告:蔡玉军,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诉被告蔡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禾丰农资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尹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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