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韩先舫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3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397号案件名称
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韩先舫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韩先舫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津一组。经营者:彭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先舫,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澧县。本院在执行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明鑫租赁部)与韩先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鑫租赁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虹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万华、胡宝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825号 下一篇 王桂芳、褚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9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