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峽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海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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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37号案件名称
西峽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海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峽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海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37号原告:西峽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675353461E。住所地:西峡县城花鸟艺术市场。法定代表人:徐清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981837,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海鸥,女,住西峡县城区。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西峽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峡县丽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张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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