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冬桥、赵时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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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冬桥、赵时付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冬桥;赵时付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冬桥被执行人:赵时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冬桥与被执行人赵时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时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询到位于祁东县归阳镇太平街1XX、1XX、1XX、2XX、6XX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祁房权证字第06023XXX号、祁房权证字第06023XXX号)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时付及其配偶段竹英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时付及其配偶段竹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祁东县归阳镇太平街1XX、1XX、1XX、2XX、6XX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祁房权证字第06023XXX号、祁房权证字第06023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有出售、抵押、赠与等设立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旷有明审 判 员 彭 鹏审 判 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全 艳书 记 员 肖 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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