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铁英、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海大装饰工程处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18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1845号
  • 案件名称

    罗铁英、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海大装饰工程处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铁英;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海大装饰工程处;祝宏海;王海军;葫芦岛市海兰兰广告有限公司;祝洪波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1845号原告罗铁英,男,1952年9月11日生,满族,干部,现住绥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鹏,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卫东,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海大装饰工程处,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营盘村。经营者祝宏海,女,1978年10月1日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宇,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宏海,女,1978年10月1日生,满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宇,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凯,北京市浩天信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市海兰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群英街27-1号楼L。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凯,北京市浩天信和(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祝洪波,女,1969年4月3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铁英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寺儿堡镇海大装饰工程处、祝宏海、王海军、葫芦岛市海兰兰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祝洪波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铁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铁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罗铁英承担。审 判 长  张玉杰人民陪审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红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