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剑英、游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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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563号案件名称
牟剑英、游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牟剑英;游某;游义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牟剑英,女,1983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游某,男,201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游义明,男,1971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了牟剑英、游某申请执行游义明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游义明应向申请人交付位于广安市广安区(面积107.72平米)房屋。现被执行人游义明已将(2021)川160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21)川1602执2563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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