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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张冬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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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5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张冬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张冬梅
  • 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139号。        负责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冬梅,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梦真,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喀什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冬梅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终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人寿喀什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喀什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康建强审判员    郭宣宣审判员    苗德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热衣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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