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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梨树县华宇新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保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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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保418号
  •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梨树县华宇新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梨树县华宇新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12执保418号梨树县华宇新材有限公司:关于你与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以(2021)吉0112执保418立案执行。经实施,对被保全人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且对担保人梨树县华宇新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现通知你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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