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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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75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玉忠;高淑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75号申请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德良,该公司城郊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该公司城郊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北安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孟宪芳。被申请人:张玉忠,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高淑君,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人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北安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铁西区西,建筑面积2266.72平方米房屋(北房权证铁西区字第S××7号)予以查封;请求将被申请人张玉忠名下位于北安市铁西区,建筑面积76.17平方米房屋(黑2018北安市不动产权第0××0号)予以查封;请求将被申请人高淑君名下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107.93平方米房屋(北房权证兆麟区字第S××4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北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2628.72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北安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铁西区西,建筑面积2266.72平方米房屋(北房权证铁西区字第S××7号),期限为36个月。查封被申请人张玉忠名下位于北安市铁西区,建筑面积76.17平方米房屋(黑2018北安市不动产权第0××0号),期限为36个月。查封被申请人高淑君名下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107.93平方米房屋(北房权证兆麟区字第S××4号),期限为36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北安浩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淑君、张玉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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