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耀臻与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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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79号案件名称
富耀臻与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富耀臻;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富耀臻,男,1964年2月,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张菊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法定代表人:徐中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耀臻与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富耀臻申请追加二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均无法送达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富耀臻的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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