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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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443号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王某;常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443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王某与被告常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王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王彩霞某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革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因原告李某、王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866元,余款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祝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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