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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可、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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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317号
  • 案件名称

    赵可、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可;刘爱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317号原告:赵可,女,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民,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良华,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赛眉,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可诉被告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赵可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爱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可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可负担。审判员  张乐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肖思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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