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娟、范雪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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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119号案件名称
孙丽娟、范雪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丽娟;范雪东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119号申请人:孙丽娟,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申请人:范雪东,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孙丽娟诉被告范雪东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审理,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辽112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范雪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孙丽娟于申请执行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保全冻结范雪东银行存款102,86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雪东名下的银行存款102,86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中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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