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宪民、陈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初1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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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707号案件名称
曹宪民、陈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宪民;陈伏丽;周学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04民初11707号原告:曹宪民,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天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长,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强强,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伏丽,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创源宏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利民,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创源宏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创源宏盛科技有限公司推荐)被告:周学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创源宏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曹宪民与被告陈伏丽、周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宪民,被告陈伏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学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宪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2.要求二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以70万元为本金连带支付原告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有使用费;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直接支付原告。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二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47万元用于提前偿还其房屋抵押贷款。2020年11月13日,原告向陈伏丽指定的平安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11月16日,原告根据陈伏丽的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案外人于军10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陈伏丽的账户73942元,以原告公司员工王爱荣名下银行账户转账付给案外人于军40万元。2020年11月16日,陈伏丽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认可收到了借款247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借款还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77万元,至今尚欠70万元未偿还,原告经催要未果故成讼。陈伏丽辩称,本人与周学强系夫妻关系。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欠款70万元本金,利息按照法律规定给付。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周学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伏丽与周学强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陈伏丽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于提前偿还其房屋抵押贷款。2020年11月13日,原告向陈伏丽指定的平安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11月16日,原告及其公司员工王爱荣向陈伏丽指定的案外人于军账户转账140万元;原告向陈伏丽账户转账73942元。2020年11月16日,陈伏丽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记载“今收到曹宪民借款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15日前还清。收款人陈伏丽,2020年11月16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77万元。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周学强催要借款,周学强承诺3月31日(2021年)前还款30万元,余款初步定在6月底前还清,本金还完后2个月内结清所有利息。截止起诉,二被告尚欠70万元未偿还,原告遂起诉。庭审中,陈伏丽认可原告所述,但称目前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院认为,陈伏丽承认曹宪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曹宪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学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陈伏丽、周学强偿还原告曹宪民借款本金700000元,并以7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陈伏丽、周学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曹宪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欣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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